工资类维权: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1、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违反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
3、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5、未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增加劳动者工资的;
6、其他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受理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不予受理情形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6、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分割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7、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社保类维权: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二、受理投诉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投诉时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
3、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4、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劳动维权途径
1、来访举报投诉或者咨询
可以向县劳动监察进行直接举报投诉和政策咨询。
2、来电举报
在我县遇到劳动用工问题,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举报咨询电话(0515-86861950)。
农民工拖欠工资类维权: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实利益,用工单位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二、农民工下列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1、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挪用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3、用工单位违规向农民工收取押金、保证金的;
4、用工单位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未将工资支付完毕的;
5、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后怎么办?
凭相关证据材料可向属地政府申请协调,或向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